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48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489號
聲請人即
- 被告
- 羅文芳
- 訴訟代理人
- 羅惠曲
- 訴訟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原告
- 黃天艷
- 原告
- 吳五妹
- 原告
- 黃紹凱
- 原告
- 林淑貞
- 原告
- 黃紹硯
- 原告
- 黃兆文
- 原告
- 前列6人共同 黃天善
- 訴訟代理人
- 複代理人
- 李建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兆鵬
- 複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原告
- 黃天善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兆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10頁倒數第1 行第4 、5 字關於「不小」記載,應更正為「不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所為99年度苗簡字第489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倒數第1 行第4 、5 字關於「不小」之記載,係「不大」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