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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祥碁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8,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