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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被告
祥碁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原告補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