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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湖秩字第30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依晴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王義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430185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義川不罰。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經查獲其於民國114年7月29日20時許,在「新台灣加油」電視節目(下稱系爭節目)中公開陳述操作假議題之四步驟戰術,以「臺中市普發新臺幣(下同)4萬元」為示例,詳述造謠流程:「丟出假議題、製作哽圖、讓對方澄清、再拿澄清打一次」,並稱此為「勝利方程式」。經移送機關調查,被移送人明知臺中市普發現金4萬元為不實訊息,卻以此為示例公開陳述操作假議題之四步驟,加以散佈傳播,恐造成聽閱之民眾誤信,進而影響公共安寧,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法移請審理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上述規定,於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亦準用之。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三、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惟所謂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立法理由參照);是本條款之違序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復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倘屬言論自由應予保障之範疇,亦無構成散佈謠言之餘地。

四、經核:

㈠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於系爭節目中以「臺中市普發現金4萬元」為示例,詳述造謠流程,嗣臺中市政府於114年7月28日即系爭節目錄製前即發佈澄清聲明稱普發現金4萬元為不實圖卡,系爭節目錄製翌日亦發布澄清聲明稱臺中超徵稅收120億元為虛構等情,業經被移送人供承在卷,且有移送機關檢附之系爭節目錄影片段截圖、臺中市政府官方網站澄清聲網頁在卷可佐,堪以認定。惟被移送人提出答辯說明陳稱︰本人係引述網路網友整理出國民黨的技巧四步驟,並非本人發明;舉臺中普發現金4萬元為例,說明4大步驟,且談話過程中多次強調「盧秀燕沒有要發錢」、「並無散佈假訊息」,而是幫忙澄清假訊息;老人搭車上臺中領錢非本人發明,是網友提出,本人再陳述這種說法,並在談話中提到根本沒這件事等語。

㈡查,臺中市政府固於系爭節目錄製前後,於其官方網站澄清並未普發現金4萬元、未超徵稅收120億元等內容,有上開澄清新聞網頁可參。然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被移送人陳述之內容,應係本於網路之資訊來源,以自身之理解、判斷與評價,而為個人意見表達及評論,當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而由移送機關檢送之證據資料,被移送人於系爭節目中係就假議題之操作步驟為討論主軸,亦稱:「第一個先處理假議題,叫做盧秀燕要發4萬」,綜觀其言論,並非欲使他人誤信普發現金一事為真,實不足認定被移送人主觀上確有散佈謠言之意圖,亦難認定足以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被移送人所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五、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秩字第30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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