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5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佳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德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建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47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