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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調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黃紀錄

  • 當事人
    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玉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81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茂城 相  對  人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雄生 相  對  人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建明 相  對  人 林玉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聲請人係同時聲請支付命令及調解,狀內並稱若相對人異議人即聲請移付調解,經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後,相對人均聲明異議,但聲請人應繳聲請費共2,000 元,聲請人僅曾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交聲請費500 元,尚欠繳1,500 元),經本院於104 年4 月10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並曾至本院聲請閱卷,其亦顯已明知此項裁定內容)。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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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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