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732號
- 原告
- 謝菊蓮
- 訴訟代理人
- 陳大業
- 被告
- 林劉李
- 訴訟代理人
- 林貴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八樓之一房屋,按附表所示方法修繕。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拾壹萬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第256 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8 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8 樓房屋)漏水予以修復;(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434 元等語。嗣原告於本院民國105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及補充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系爭8 樓房屋,按附表即台北市建築師公會104 年11月26日(104 )鑑字第1559號鑑定報告書捌、鑑定結果第二點所示修復方法修繕;(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03,384 元。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之更正,其訴訟標的仍為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僅係基於鑑定結果而對訴之聲明所為補充,非為訴之變更追加;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變更,則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7 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7 樓房屋)所有人,被告為系爭8 樓房屋所有人。於102 年間,原告因系爭7 樓房屋廚房後陽台天花板、浴室及餐廳牆角、臥室天花板牆角等處漏水,經檢測判定為系爭8 樓房屋冷、熱水管及浴室浴缸下方漏水所導致,向被告反應後,未獲被告置理。惟被告為系爭8 樓房屋所有權人,依法本有管理、修繕及維護系爭8 樓房屋之義務,而因被告系爭8 樓房屋上開漏水情事,致原告系爭7 樓房屋後陽台發生滲漏現象,被告應負修繕義務。又原告因系爭7 樓房屋漏水一事,已支出存證信函郵資與存證信函費394 元、地政規費40元,並將支出系爭7 樓房屋漏水部分回復原狀修復費用37,950元;且原告自102 年2 月漏水事件發生至今,因擔憂燈具因漏水而鏽蝕,居住安寧亦受到重大侵害,受有非財產上損害50,000元;而原告於系爭7 樓房屋修繕漏水工程期間,亦需另行支出住宿費用15,000元在外住宿。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按附表所示方式修復系爭8 樓房屋,並賠償原告上開損害共103,384 元。並聲明:(一)被告應將系爭8 樓房屋,按附表所示修復方法修繕;(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03,384 元。
三、被告則以:系爭8 樓房屋之熱水管及浴室浴缸下方並未漏水,系爭7 樓房屋之浴室及餐廳牆角、臥室天花板牆角等處漏水現象為系爭7 樓房屋管道間漏水所致,與系爭8 樓房屋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其為系爭7 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8 樓房屋所有權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7 樓房屋建物所有權狀為證(見本院卷第1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首應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另主張系爭7 樓房屋廚房後陽台天花板、浴室及餐廳牆角、臥室天花板牆角等處滲漏水現象,為系爭8 樓房屋冷、熱水管及浴室浴缸下方漏水所致,請求被告應將系爭8 樓房屋按附表所示方法修復並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一)系爭7 樓房屋廚房後陽台天花板、浴室及客廳牆角、臥室天花板牆角等處滲漏水現象,是否為系爭8 樓房屋之冷、熱水管及浴室浴缸下方漏水所導致?(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8 樓房屋按附表所示方法修復,有無理由?(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3,384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7 樓房屋廚房後陽台天花板、浴室及餐廳牆角、臥室天花板牆角等處滲漏水現象,是否為系爭8 樓房屋之冷、熱水管及浴室浴缸下方漏水所導致?
1.本件系爭7 樓房屋廚房後陽台天花板、浴室及客廳牆角、臥室天花板牆角等處漏水現象之原因,業經原告聲請本院囑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並由該會出具鑑定報告書等情,有台北市建築師公會104 年11月26日104 (十七)鑑字第1559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4 頁)。依該鑑定報告書所示內容,該公會於104 年8 月30日,9 月29日由鑑定人蔡光裕、郭汝炘建築師配合相關人員共同至鑑定標的物現場進行會勘,並針對各滲漏區以相關儀器試水、量測並紀錄。觀察及測試結果為:系爭7 樓房屋廚房後陽台天花板燈具旁呈現與廚房外牆平行方向之裂縫,並呈現數處因長期滲漏形成垂滴式鈣化物結晶現象;系爭7 樓房屋餐廳天花板角落及牆面,呈現裂縫及粉刷層發霉剝落等現象;系爭7 樓房屋浴廁天花板牆面近外牆處,呈現數處因長期滲漏形成垂滴式鈣化物結晶現象;系爭7 樓房屋之臥室外大樑內側呈現小面積粉刷層剝落現象;熱水管路試壓結果,初始壓力為每平方公分8.7 公斤,經試壓20分鐘後尚餘壓力每平方公分8.1 公斤,有輕微洩壓現象,顯示熱水管路應有輕微之漏水狀況;冷水管路施壓結果,初始壓力為每平方公分8.5 公斤,經試壓50分鐘後尚餘壓力每平方公分6.2 公斤,有明顯洩壓現象,顯示冷水管路有明顯之滲漏狀況,且試水前後系爭7 樓房屋廚房後陽台天花板之滲漏水珠、範圍加大及滴漏頻率加速;目測觀察結果,系爭8 樓房屋浴室浴缸下方地板呈異常潮濕暨積水現象;系爭7 樓、8 樓房屋之廢水管路圖則與系爭7 樓房屋各滲漏地點無重疊關係;另系爭8 樓房屋原給水管路圖雖顯示冷水供水管係沿管道間及浴廁、餐廳間分間牆位置,連續轉3 至4 次90度彎接至各冷水出口及後陽台熱水器供水處,熱水供水系統經前述冷水供水至後陽台熱水器加熱後,自分戶牆沿分戶牆及浴廁、餐廳間分間牆位置分別送往廚房及浴室各熱水供出口,惟依系爭8 樓房屋冷水供水管測試結果及一般工程經驗,冷水供水管應係自系爭8樓房屋管道間管出後即循最短距離,直接往熱水器冷水出口處向左斜配至熱水器冷水管位置,並經過系爭7 樓房屋廚房後陽台處之滲漏區。據此,該公會判斷系爭7 樓房屋廚房後陽台之滲漏現象,係因系爭8 樓冷水供水管接往熱水器冷水出口處之平幹管接續處脫膠滲漏,以致陽台長期呈現滲漏現象,當浴室處於用水期間因水流量及水側壓增大,滲漏現象呈現間歇性滴漏狀態;系爭7 樓房屋餐廳、浴廁及臥房處之滲漏現象,再綜合熱水供水管輕微漏水狀況,及管路平面圖所呈現系爭8 樓房屋熱水供水管與浴室浴缸熱水供水口所交接之垂直T 彎頭位置係位在該漏水區域上方,與系爭8 樓房屋浴室浴缸下方所呈現異常潮濕暨積水現象,研判應係系爭8 樓房屋該處之熱水供水管水平幹管轉垂直T 彎頭續接處滲漏所致,或浴缸下方地板積水及原防水層失效滲漏所導致;系爭7 樓房屋浴室漏水處,係與餐廳漏水處分別位在分間牆兩側,且該處之滲漏屬於微滲現象,故其漏水原因應與餐廳漏水原因相同;系爭7 樓臥室漏水處並無管路經過,且僅出現單一粉刷層剝落現象,剝落狀況尚屬輕微,故研判應係由於浴室浴缸下方地板之積水,透過建築物構造體內部微細裂縫或蜂窩狀所形成水路而日漸滲透該處所造成。
2.鑑定人蔡光裕復於本院105 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我是中原大學建築系畢業,71年建築師高考及格,72年起即開始承接鑑定事件,而我與郭汝炘是本案共同鑑定人,兩次測試都有到現場,104 年8 月30日至現場履勘時是以水壓測試,分別測試熱水管及冷水管,第1 次先測試熱水管,測試前有先關閉水源,並把水壓測試器歸零,再接上熱水管開始施壓,我們先把壓力打到每平方公分8.7 公斤後,約20分鐘壓力平穩時,測試儀呈現每平方公分8.1 公斤,冷水管測試也是採相同方式,我們還有觀察紀錄原告所敘述之熱水點後,再於衛浴設備放冷、熱水測試,放水測試後約15分鐘,有明確滲漏現象處為系爭7 樓房屋廚房後陽台,有幾個點會漏水;又第一次測試當時雖因使用之水壓測試器因素,其指針於歸零時係呈現指在2 公斤處狀態,但此不會影響壓力測試之結果判斷,因我們進行壓力測試係取相對值進行判斷,加壓前後壓力有所差異,就表示管路有出口才會洩壓,而我們當時已經將供水源頭及出水口都關閉,故應係有其他出口才會洩壓,另外縱使管內有既存之空氣壓力,但因加壓與最後測定時該空氣壓力都會存在,所以不會影響相對值之判斷,又我們所拍攝儀器之照片,前後角度都相同,係採取在地上垂直拍攝,縱有誤差亦不會很大;第二次會勘則主要是重複衛浴設備放水測試並觀察系爭7 樓房屋廚房後陽台之狀態,結果與第1 次類似。我們鑑定結果作成之過程,係判斷雖原始設計之冷水供水管係用垂直繞行方式,但實際上在配管前分間牆位置都還沒有放樣,不可能沿著分間牆配管,而且冷水供水管放水後,系爭7 樓房屋後陽台馬上漏水,所以系爭8 樓房屋之冷水供水管應係直接接往熱水器,並經過系爭7 樓後陽台天花板燈具處,造成該處漏水;系爭7 樓房屋餐廳、衛浴設備之漏水,我們則是根據管路圖及熱水供水管壓力測試結果,判斷應該是接頭漏水;系爭7 樓房屋臥室漏水範圍很小,也沒有管路,我們將系爭8 樓房屋浴缸下方維修孔打開,發現浴缸下方積水且非常潮濕,研判應該是浴缸水泥有蜂窩或冷縫狀態,造成臥室粉刷脫落,且因為把維修孔打開已經很清楚看到浴缸下方呈現的狀態,故不需要再於浴缸為澆水測試;至於系爭7 樓房屋漏水現象,應該不可能是管道間漏水或外牆漏水,因為管道間之管路與管道牆面有一段距離,且管道間管路漏水會往下滲漏,不會接觸到牆,也不會透過牆滲透到裡面,若是建築物外牆部分漏水則首先會在外牆樓層板施工縫開始滲漏,但本件並無此現象;又而系爭7 樓房屋漏水處之黑色狀態只是長期潮濕發霉現象,並不是鐵鏽物質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88 頁背面至第192 頁)。是衡諸上揭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之內容,係經到場建築師蔡光裕、郭汝炘現場履勘測試後所認定,並依其專業進行分析後,始作成上開鑑定結論,蔡光裕亦實際到庭解說其鑑定經過及研判標準,其鑑定之各個程序環節均緊密相扣,且前後並未見有何矛盾,是該鑑定報告書鑑定意見應值採信。
3.被告固抗辯前揭鑑定報告書並非實在,陳稱;鑑定報告書中所載熱水供水管壓力測試結果,係因拍照角度不同,所以照片上顯示壓力測試儀前後壓力方有所差異,且因熱水供水管內本已有空氣壓力存在,故測壓應扣除管內的空氣壓力,亦即壓力測試結果在0.5 公斤以下就不算漏水;另外依據系爭7 樓房屋之餐廳、浴室、臥房處所呈現之黑色塗料及鐵鏽物質狀態,可見管道間漏水而非系爭8 樓房屋熱水供水管漏水等語。惟觀前開鑑定報告書所載熱水供水管壓力測試前後之照片所示,其拍攝角度並無不一致之處,被告亦未提出其所稱壓力測試結果於0.5 公斤以下即非漏水之相關依據供本院參酌,當難以其單方陳述,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且被告雖提出系爭7 樓房屋餐廳、浴廁、臥房與管道間之照片,及系爭8 樓房屋之地磚泥土及砂石(見本院卷第182 頁至第183 頁、第201 頁至第203 頁、第214 頁),欲證明上揭處所漏水原因為管道間漏水所導致。然觀系爭7 樓房屋餐廳、浴廁、臥房照片所示,僅能判斷該處有發黑現象,無法認定係屬被告所稱「鐵鏽物質」、「黑色塗料」,而管道間之照片亦未見該管道間之管道有漏水狀況,當不能以該管道間之牆面亦有發黑狀況,即認定該發黑現象係被告所稱「黑色塗料」、「鐵鏽物質」所造成,並進而判斷系爭7 樓房屋餐廳、浴廁、臥房處之發黑現象亦係同樣原因所造成。況依鑑定報告書及被告自行繪製之示意圖所示系爭7 樓、8 樓房屋管道間位置(見本院卷第199 頁),與系爭7 樓房屋餐廳、浴廁間尚隔有廚房、陽台,若真為管道間漏水,則應係自廚房、陽台之分間牆處即會呈現被告所稱鐵鏽物質及黑色塗料之漏水狀況,而非係自餐廳、浴廁始開始漏水。是被告所抗辯上揭情事其提出之證據,尚難動搖上開鑑定報告書所載鑑定結論。復衡諸台北市建築公會既經兩造同意而選任為鑑定機關,而郭汝炘、蔡光裕復為專門技術之人員,與兩造亦無特殊情誼或怨隙,理應無偏頗任何一造而故為不實鑑定之理,是鑑定人所作成之鑑定報告,皆係依據其等專業經驗所為之判斷。被告以前詞執為鑑定報告不可採之抗辯,尚難可採。
4.綜上,本院審酌上揭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之鑑定意見,及本院會同兩造於104 年6 月7 日至系爭7 樓、8 樓房屋履勘之結果(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102 頁),應足認定系爭7 樓房屋之廚房後陽台天花板處滲漏水現象,係因系爭8 樓房屋冷水供水管漏水所致;系爭7 樓房屋餐廳、廚房及臥室之滲漏水現象,則為系爭8 樓房屋熱水供水管及浴缸下方漏水所導致。
㈡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8 樓房屋按附表所示方法修復,有無理由?
1.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2.本件系爭7 樓房屋廚房陽台、餐廳、浴廁及臥房之滲漏水現象既為系爭8 樓房屋之冷水與熱水供水管所導致,依前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排除對系爭7 樓房屋所有權所為侵害。又系爭8 樓房屋漏水修復之方式,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建議如附表所示之修復方法,費用為107,525 元等語,有上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兩造亦未提出上開鑑定報告所示修復方法有何非必要或不合理之處,則原告請求被告就系爭8 樓房屋部分,按附表即鑑定報告所述方式修復,應予准許。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3,384 元,有無理由?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設置有欠缺,係指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疪而言。所謂保管有欠缺,係指於建造後未善為保管,致其物發生瑕疪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464號判例要旨參照);所謂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0 號裁判意旨參照)。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9 號裁判參照)。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債權人得請求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2.本件系爭7 樓房屋漏水原因,已如前述,被告亦未舉證其對系爭8 樓房屋之設置、保管並無欠缺,或對防止損害之發生亦盡相當注意義務,則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7 樓房屋回復原狀費用,應屬有據。而系爭7 樓房屋回復原狀費用數額,業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依「台北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估算為37,950元等情,有鑑定報告書附表可參,被告亦未提出該修復費用有何非必要情事,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回復原狀費用37,950元,應屬有據。惟原告另主張之申請土地權狀費用40元及存證信函寄發郵資394 元部分,核屬原告進行訴訟所支出之費用,而循民事訴訟主張自身權利,本需耗費相當勞費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此為法治社會解決私權糾紛制度設計所不得不然,訴訟雙方之勞費支出,除經法律明定為訴訟費用而依勝敗比例分擔外,本應自行承擔,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不應准許。另原告主張回復原狀期間之住宿費用15,000元,僅提出住宿費用網路查詢資料畫面為證(見本院卷第150 頁至第152 頁),然就其主張系爭7 樓房屋修復期間為10日,且原告10日內皆無法利用系爭7 樓房屋等事實,皆未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是此部分原告主張亦無理由。
3.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該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包含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 號判例意旨)。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系爭7 樓房屋因系爭8 樓房屋漏水,造成廚房後陽台、餐廳、浴廁及臥房等日常起居處所滲漏、發霉,致則原告於漏水期間,需忍受因環境潮濕及滲漏所造成之不便及干擾,已對於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造成侵害,其情節尚屬重大,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高中畢業,目前退休在家幫忙家務,無需撫養親屬;被告為國小畢業,目前亦退休在家幫忙家務,無需撫養親屬(見本院卷第216 頁背面),及本件漏水造成之損害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六、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按附表所示方法修復系爭8 樓房屋,並給付原告67,950元(計算式為:37,950元+30,000元=67,9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30,08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費用128,000 元+鑑定人日旅費530 元),應由被告負擔110,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7 樓之1 房屋廚房後陽台處
漏水修復方法:
自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8 樓之1 房屋浴室管道間
垂直供水立管於天花板處水平向接出,沿餐廳、浴廁分間牆
位置(遇大樑則轉下穿牆),分別接至後陽台熱水器處及廚
房冷水供水口處,至各供水口上方再垂直向下採剔槽埋管至
供水口處。
二、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7 樓之1 房屋餐廳及浴廁處
漏水修復方法:
㈠熱水管漏水部分:
自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8 樓之1 房屋熱水器供
水口處,先垂直拉昇至RC平頂處沿分戶牆轉水平向,再續沿
分戶牆或右轉九十度沿餐廳、浴廁分間牆位置(遇大樑則轉
下穿牆),分別接往廚房或浴廁熱水供水口垂直上方,再分
別垂直向下採剔槽埋管至熱水供水口處接出。
㈡浴室下方積水滲漏部分:
拆除浴缸施作地坪及牆面防水,並改設置淋浴間。
三、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7 樓之1 房屋臥室處漏水修
復方法:
拆除浴缸施作地坪及牆面防水,並改設置淋浴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