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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聲字第5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王美玲黃紀錄李昭然

聲請人
王憶修

      王憶賢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 年度湖小調字第379 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勤股法官張國棟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裁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自行迴避,但其不自行迴避,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款、第2 款、第35條、第37條、第38條規定,爰依法聲請迴避等語。

二、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之事件即本院105 年度湖小調字第379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其承審法官為施月燿法官,並非聲請人聲請意旨所稱張國棟法官,故本件自無以聲請人所稱理由,認上開案件法官有應予迴避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8 月15日聲請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聲字第5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