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調字第9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90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金品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施盈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維康生醫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羅芳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第 2 條第 2 項、第 20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維康生醫實業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係位於宜蘭縣礁溪鄉,被告林羅芳枝之住所則位於嘉義市,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被告林羅芳枝之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審酌原告營業所位於臺北市,以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於兩造較屬便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