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調字第9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90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金品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施盈
相對人
即被告
維康生醫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羅芳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第 2 條第 2 項、第 20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維康生醫實業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係位於宜蘭縣礁溪鄉,被告林羅芳枝之住所則位於嘉義市,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被告林羅芳枝之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審酌原告營業所位於臺北市,以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於兩造較屬便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調字第90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