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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914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呂庭㚬
被告
三一國際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謙
訴訟代理人
黃柏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914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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