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6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鄭欣怡

原告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告
陳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一造辯論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26 條第4 項規定,事實及理由簡略記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

二、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兩造間借據、昇陽法律事務所收據及匯款單等文件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3-15 、43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6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