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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調字第638號

返還借款(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638號

聲請人
美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波

上列聲請人與巫秀鳳、黃羽柔、黃羽捷、黃柏盛、黃柏穎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7,933,790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調字第63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聲請調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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