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68號
- 原告
- 李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文律師
- 被告
- 陳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一造辯論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26 條第4 項規定,事實及理由簡略記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
二、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兩造間借據、昇陽法律事務所收據及匯款單等文件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3-15 、43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