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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1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被告
臺灣自由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19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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