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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3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343號

原告
萬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彩芳
訴訟代理人
宋旻錡
被告
張美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其所有車號846-CC營業大客車於本件事故發生時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到院,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343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