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3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343號
- 原告
- 萬泰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彩芳
- 訴訟代理人
- 宋旻錡
- 被告
- 張美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其所有車號846-CC營業大客車於本件事故發生時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到院,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343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其所有車號846-CC營業大客車於本件事故發生時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到院,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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