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561號
- 原告
- 冠軍國際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竣玄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祥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