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115號
- 原告
- 冠軍國際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竣玄
- 被告
- 立祥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祺映
- 訴訟代理人
- 張孝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資料可參,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