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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5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冠軍國際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竣玄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祥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56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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