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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司聲字第6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聲請人
長益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玥珊
相對人
高振祥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新北○○○○○○○○)

MUSPIAH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終止契約,擬寄送附件之存證信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高振祥設籍在新北○○○○○○○○,相對人MUSPIAH未居住在其工作地,二人均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高振祥設籍在新北○○○○○○○○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高振祥及MUSPIAH均未居住在訂約時所載之新北市汐止區和平街址,亦有退件信函影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司聲字第6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公示送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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