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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6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徐文瑞

上訴人
即原告
世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儒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及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萬7,401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7,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44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