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92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林力銘
- 被告
- 毅欣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朗
- 被告
- 楊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9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7 月6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 1年7 月6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288元,及其中被告毅欣達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11 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楊坤成自民國111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0 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