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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27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美
訴訟代理人
梁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青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被告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說明: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被告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程式。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亦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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