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30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湖簡字第1306號
- 原告
- 周亦宣
- 被告
-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崑泰
- 訴訟代理人
- 孫丁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天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30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2月2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家禎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兩造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件原告並未實際舉證如訴之聲明所示之物品為原告所有之證據,該等物品既係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851號事件查封程序中於訴外人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極限公司)址所查封之物,依民法第943條第1項規定,即推定為極限公司所有。從而,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