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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497 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劉愛華
訴訟代理人
李幸如
被告
泰科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凱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497 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438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43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497 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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