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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14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訴訟代理人
莊慎翔
被告
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竣源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小字第1424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380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142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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