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訴字第4號
- 原告
- 陳健國
- 原告
- 陳佑全
- 原告
- 黃昶棟
- 原告
- 楊詠丞
- 原告
- 潘隆翔
- 原告
- 孫婉齡
- 原告
- 謝忠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婕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尹景宣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思吟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 顥律師
- 被告
- 善茂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光淵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方彥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