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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訴字第4號

返還出資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陳健國
原告
陳佑全
原告
黃昶棟
原告
楊詠丞
原告
潘隆翔
原告
孫婉齡
原告
謝忠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律師
複代理人
陳 顥律師
被告
善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淵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方彥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出資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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