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554號
- 原告
-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潘胤愷
- 被告
- 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黃忠誠
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