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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4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許凱翔

原告
原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智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465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