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86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冠軍電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玉美
- 被告
- 江雯莉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86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 8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 8月26日上午 9
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857元,及自民國113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