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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554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潘胤愷
被告
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忠誠

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554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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