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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許凱翔

原告
源新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王奕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6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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