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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5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潘胤愷
被告
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忠誠

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請求確認訴外人周旂名(下逕稱其名)於被告處因購買立即型彩券而可獲取之批售佣金折扣債權在新臺幣(下同)159,700元範圍內存在,而原告對周旂名之執行債權本金為78,875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利息17,599元(如附表所示)、法務費用4,135元,合計100,60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6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78,875元) 1 利息 78,875元 111年8月5日 112年12月26日 (1+144/365) 16% 17,598.85元  小計       17,598.85元 合計        96,473.8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559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