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閎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玉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香港商壹本便利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一堅
- 訴訟代理人
- 曾威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9日判決不服,並於114年6月13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02,1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7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00萬元) 1 利息 3,500萬元 111年6月30日 114年6月12日 (2+348/365) 6% 620萬2,191.78元 小計 620萬2,191.78元 合計 4,120萬2,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