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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湖國小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趙彥強

原告
李國精
被告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蕭為康
訴訟代理人
鄭宥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理由要領:

(一)程序部分:

1.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件起訴前,業以書面向被告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經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17日予以拒絕等情,有被告114年4月17日北市港工人字第114600412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8頁)。是原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2.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期間由劉美慧變更為蕭為康,並經蕭為康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實體部分:

1.原告之債權人即訴外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聲請對其債務人即原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33167號受理在案,本院民事執行處並於113年5月1日核發士院鳴113司執強字第33167號扣押命令而扣押債務人即原告對第三人即被告每月包括薪俸、工作獎金、考績獎金等應領薪資報酬債權額1/3(下稱系爭扣押命令)。被告乃依系爭扣押命令查扣原告114年度應領之113年度工作獎金、考績獎金各新臺幣(下同)26,705元,共53,410元等情,有系爭扣押命令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21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2.原告本件起訴雖主張被告所查扣原告114年度應領之113年度工作獎金、考績獎金,不在系爭扣押命令之範圍內等語。但查,系爭扣押命令所扣押原告對於被告之債權,其範圍及於系爭扣押命令到達被告時所存在同一法律關係所生債權,此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士院鳴113司執強33167字第1134117849號函文回覆被告在案(見本院卷第96頁),而被告所查扣原告114年度應領之113年度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均是基於兩造間同一法律關係即僱傭關係所生之債權,自為系爭扣押命令效力所及。準此,被告依系爭扣押命令查扣上開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即難認有何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情事,從而原告本於國家賠償法請求被告賠償所查扣之上開獎金並賠償其精神慰撫金,均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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