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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6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許凱翔

上訴人
即被告
康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玉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香港商壹本便利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9日判決不服,並於114年6月13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02,1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7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00萬元) 1 利息 3,500萬元 111年6月30日 114年6月12日 (2+348/365) 6% 620萬2,191.78元  小計       620萬2,191.78元 合計        4,120萬2,19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65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