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 原告
- 沃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家賢
- 訴訟代理人
-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繁敏即峰寧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為訴之追加,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28萬768元。經核,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28萬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93元,扣除原告前繳納6,700元後,尚應補繳9,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