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1151號
- 原告
- 詹欣雨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邑鳳律師
- 被告
-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秉翰
- 訴訟代理人
- 葉維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日婷律師
- 被告
- 天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銘
- 訴訟代理人
- 賴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可以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房屋暨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7條第4項約定可參(見本院卷第127頁);原告與被告天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之住戶管理規約及東勢里山坡自來水聯合管理委員會組織暨章程則均未合意定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8至158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