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六О九號
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六О九號
- 原告
- 宜力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男
- 訴訟代理人
- 王麗珍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六О九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下午五時零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六張支票,屆期分別提示,均遭退票,爰依法訴請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又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票據金額,並自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四十六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判決係命清償票據上之債務,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面額(新台幣)│付 款 人 │ 帳 號 │ 票 號 │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 ├──┼───────┼──────────┼─────┼─────┼─────┼─────┤ │ 一 │六萬元 │台北銀行松山分行 │28203 │SH0000000 │90.09.25 │90.09.25 │ ├──┼───────┼──────────┼─────┼─────┼─────┼─────┤ │ 二 │六萬元 │同右 │同右 │SH0000000 │90.11.25 │91.08.29 │ ├──┼───────┼──────────┼─────┼─────┼─────┼─────┤ │ 三 │六萬元 │同右 │同右 │SH0000000 │91.01.25 │91.08.29 │ ├──┼───────┼──────────┼─────┼─────┼─────┼─────┤ │ 四 │七萬二千六百六│同右 │同右 │SH0000000 │91.03.25 │91.08.29 │ │ │十九元 │ │ │ │ │ │ ├──┼───────┼──────────┼─────┼─────┼─────┼─────┤ │ 五 │五萬七千三百三│同右 │同右 │SH0000000 │91.05.25 │91.08.29 │ │ │十一元 │ │ │ │ │ │ ├──┼───────┼──────────┼─────┼─────┼─────┼─────┤ │ 六 │十五萬元 │同右 │同右 │SH0000000 │90.4.25 │91.11.15 │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二十日內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