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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李郁屏

上訴人
即被告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錫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逸林園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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