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2號
附民原告 吳純英
附民被告 簡乾賜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1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百萬零四百一十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
(一)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略以:否認為咬傷原告之狗主人,並無過失責任。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