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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廖健男陳斐琪李昇蓉

原告
鉅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被告
林傳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573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故僅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能對被告及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573 號被告林傳閔業務侵占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本件被告乃係分別犯侵占「鈿航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所有、各為人民幣7 萬6 千8 百元、15萬4 百元之2 件業務侵占罪,並非侵占原告所應取得之帳款,雖「鈿航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為原告100%持股轉投資之關係企業,此有鉅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報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5 頁至第156 頁),然與原告仍分屬不同人格之法人,是前揭本院刑事之被害人應係「鈿航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尚非原告。從而,原告並非因被告所為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健 男

法 官 陳 斐 琪

法 官 李 昇 蓉

書 記 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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