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邱志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2號

附民原告  吳純英

附民被告  簡乾賜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1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百萬零四百一十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

(一)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略以:否認為咬傷原告之狗主人,並無過失責任。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 志 平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