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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韋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6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韋承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何韋承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此有執行筆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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