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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黃益茂丁婉容陳斐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志綱
選任辯護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就妨害自由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妨害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綱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起訴案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而有關妨害自由部分,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益茂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陳斐琪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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