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志綱
- 選任辯護人
- 王素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就妨害自由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妨害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綱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起訴案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而有關妨害自由部分,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