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6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家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家雍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家雍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家雍因犯竊盜、毀棄損壞、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傷害等9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5及9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6至8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8年8月20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及9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罪 │毀損他人物品罪 │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 │ │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2月28日 │107年2月14日 │106年12月21日 │ ├────────┼─────────┼─────────┼─────────┤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7 年度偵字第1666│107 年度偵字第6242│107 年度偵字第1445│ │ │9號 │、12108號 │3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143 │107年度簡字第1159 │108年度交易緝字第 │ │ │ │號 │號 │3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7年8月30日 │107年9月27日 │108年3月6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143 │107年度簡字第1159 │108年度交易緝字第 │ │ │ │號 │號 │3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0月11日 │107年11月5日 │108年3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編號1至8,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5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4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 │肇事逃逸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8月29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26757│106年度偵字第26757│106年度偵字第26757│ │ │、27551號 │、27551號 │、27551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 │ │ │5號 │5號 │5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8年4月9日 │108年4月9日 │108年4月9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 │ │ │5號 │5號 │5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5月6日 │108年5月6日 │108年5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編號1至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38號裁定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罪 │肇事逃逸罪 │傷害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107年6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26757│106年度偵字第26757│108年度偵緝字第39 │ │ │、27551號 │、27551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投簡字第199│ │ │ │5號 │5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8年4月9日 │108年4月9日 │108年7月16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投簡字第199│ │ │ │5號 │5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5月6日 │108年5月6日 │108年8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編號1至8,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 │ │ │ │聲字第25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