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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家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家雍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家雍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家雍因犯竊盜、毀棄損壞、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傷害等9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5及9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6至8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8年8月20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及9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罪            │毀損他人物品罪    │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
│                │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2月28日      │107年2月14日      │106年12月21日     │
├────────┼─────────┼─────────┼─────────┤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7 年度偵字第1666│107 年度偵字第6242│107 年度偵字第1445│
│                │9號               │、12108號         │3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143 │107年度簡字第1159 │108年度交易緝字第 │
│      │        │號                │號                │3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7年8月30日      │107年9月27日      │108年3月6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143 │107年度簡字第1159 │108年度交易緝字第 │
│      │        │號                │號                │3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0月11日     │107年11月5日      │108年3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編號1至8,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5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4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        │肇事逃逸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8月29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26757│106年度偵字第26757│106年度偵字第26757│
│                │、27551號         │、27551號         │、27551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
│      │        │5號               │5號               │5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8年4月9日       │108年4月9日       │108年4月9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
│      │        │5號               │5號               │5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5月6日       │108年5月6日       │108年5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編號1至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38號裁定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罪            │肇事逃逸罪        │傷害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107年6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26757│106年度偵字第26757│108年度偵緝字第39 │
│                │、27551號         │、27551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投簡字第199│
│      │        │5號               │5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8年4月9日       │108年4月9日       │108年7月16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 │108年度投簡字第199│
│      │        │5號               │5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5月6日       │108年5月6日       │108年8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編號1至8,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 │                  │
│                │聲字第25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