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天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天爵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詹天爵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案件,其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物,因依法應併執行之,自勿庸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