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志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志昇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簡志昇因公共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