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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俊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立仁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立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立仁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1月(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0號)、8月(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1號)、4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58號)、1年2月、6月、11月(後3案均為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9號),且其中後3案有期徒刑1年2月、6月、11月部分再經本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6號)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明

書記官 曾家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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